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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9 閱讀次數: 12805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T/TC 29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全國人才流動中心、北京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中國南方人才市場、國家電網人才中心、北京市科委人才中心,廣東智通人才連鎖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璽、鞠洪芬、汪宏飛、成玉欣、王海鯤、李華、饒才敏、王巖、熊義堋、郭衛東、楊陽、黃文新、姜昕。
現場招聘會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舉辦現場招聘會的服務機構資質,工作人員的配備、場地及設施、服務流程及基本要求、服務要求、服務評價與改進。
本標準適用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開展的現場招聘會服務。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現場招聘會 recruitment meeting
在約定的時間和場地,組織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進行洽談、雙向選擇的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現場招聘會包括不定期招聘會和定期招聘會。
2.2不定期招聘會 irregular recruitment meeting
臨時舉辦的現場招聘會
2.3定期招聘會 regular recruitment meeting
周期性現場招聘會
3 服務機構
3.1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專職工作人員。
3.2 有適應業務發展需要的規章制度。
4 工作人員的配備
4.1 現場招聘會(以下簡稱招聘會)現場工作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熟悉招聘會業務。定期招聘會現場工作崗位宜相對穩定。
4.2 招聘會現場工作人員的數量與招聘展位的數量比例不應低于1:10。
4.3 不定期招聘會現場應配有醫務人員和專業保安人員。
4.4 根據需要,定期招聘會現場宜配有醫務人員和專門保安人員。
5 場地及設施
招聘會場地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a) 場地面積應與招聘會規模相適應,每個展位均攤公共面積不應低于5㎡;
b) 場地、設施應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每個場館至少有兩個安全出入口,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通道寬度符合疏散要求,并保證暢通;
c)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消防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d)有男、女分設的公共衛生間,并有明顯標識;
e)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和安全檢查設備、設施。
6 服務流程
6.1擬定計劃
6.1.1定期招聘會應擬定年度計劃,內容包括招聘會的周期、類型、時間、地點、規模、參會對象等。
6.1.2不定期招聘會計劃應包括招聘會名稱、類型、時間、地點、規模、參會對象等。
6.2申報
招聘會由一個服務機構單獨舉辦時,該服務機構為主辦單位;由兩個服務機構單獨舉辦時,應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應向當地主管部門提交舉辦招聘會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經批準后,向公安、消防部門提交申請或備案材料,并服從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6.3設立組織機構
設立與招聘會規模相適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領導機構負責人應由主辦單位法人或法人指定的負責人擔任,工作機構應設安全保衛、消防安全、展架設施、會務、票證、餐飲等工作組織。制訂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及服務規范。
6.4制定工作方案
6.4.1制定安全保衛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安全保衛措施;
b)明確安全保衛責任人,簽訂各組負責人安全崗位責任書;
c)遇到緊急情況時的人員疏散措施;
d)針對老年人才、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的安全防護措施。
6.4.2制訂消防安全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a)消防安全措施;
b)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職責分工;
c)遇到緊急情況時,人員疏散措施。
6.4.3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6.4.3.1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至少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a)出入口及通道出現擁堵時的措施;
b)參會人員超過預計人數時的措施;
c)場館內外人員過多、秩序出現混亂時的措施;
d)發現可疑人員或物品時的措施;
e)場館發生火災時的措施;
f)場館發生停電等緊急情況時的措施。
6.4.3.2 根據需要,宜制定以下突發情況應急預案:
a)招聘會期間因故中止時的措施;
b)發生傷病時的救助措施;
c)預防地區性傳染病的措施;
d) 防恐防盜措施;
e) 出現地震等自然災害時的措施
f) 出現其他安全隱患時的措施。
6.4.4 制定招展方案和展架及其他設施的施工方案。
6.4.5 制定展位及服務設施分布圖:
a)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b) 各展位編號、位置;
c) 會務組、安全保衛組等現場服務部門的位置;
d) 消防設施、衛生間等其他公共設施的位置。
6.4.6 設計制作招聘會所需票證。票證應清晰、易辨。
6.4.7 制定餐飲供應及食品衛生安全方案。
6.5 組織實施
6.5.1 招聘會前
6.5.1.1 制定并發布招聘會廣告,內容應包括:
a) 招聘會名稱;
b) 招聘會的主辦單位、協辦單位全稱;
c) 招聘會時間、地點;
d) 招聘會內容及參加對象;
e) 招聘會規模;
f) 參會要求及報名辦法;
g) 咨詢及聯系方式;
h) 定期招聘會還應發布周期、專場等信息。
6.5.1.2 征集用人單位,辦理參會手續,程序如下:
a) 發布招聘會信息;
b) 邀請用人單位;
c) 審查用人單位資質;
d) 審查招聘信息;
e) 辦理參會手續,發放參會證件;
f) 整理用人單位信息,并予以發布。
6.5.1.3 應告知用人單位遵守如下招聘規則:
a) 如實公布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擬招聘的崗位、數量、條件等信息;
b) 招聘條件不應有歧視性內容;
c) 不應招聘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流動的人員;
d) 不應以任何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費用或要求求職者以財產、證件作抵押;
e) 未經求職者同意,不應擅自發布、泄露其資料和信息或使用其技術、智力成果等。
6.5.1.4 應檢查工作方案落實及布展情況:
a) 協助用人單位布展,解決相關會務問題;
b) 核對用人單位名稱及招聘內容;
c) 對招聘會設施驚醒檢查驗收;
d) 對安全保衛、消防、應急預案、展架施工、票證制作、餐飲衛生工作方案落實情 況進行檢查驗收;
e) 與餐飲供應商簽訂食品安全協議。
6.5.1.5 向主管部門報告招聘會籌備及安全、消防工作情況。
6.5.1.6 宜為招聘會投意外保險。
6.5.2 招聘會期間
6.5.2.1 應維持現場秩序,做好會務服務工作。
6.5.2.2 應對招聘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投訴,提供咨詢,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6.5.2.3 密切關注招聘會動向,應與公安、消防等部門保持聯系,發現異常及時協調處理。
6.5.2.4 處置突發事件。
6.5.3 招聘會后
6.5.3.1 應對招聘會作出書面總結并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6.5.3.2 應對招聘會的供求信息及招聘結果進行統計。
6.5.3.3 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并整理歸檔。
6.6 定期招聘會調整
定期招聘會的場地、周期、內容如需調整,應上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6.7 招聘會取消或變更
招聘會因故取消或變更,應按以下要求處理:
a)主辦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送取消或變更招聘會事宜的報告;
b)在原發布招聘會信息媒體刊登因故取消或變更招聘會的通告;
c)為用人單位辦理善后事宜;
d)在原定時間、地點張貼因故取消或者變更招聘會的通告,并做好現場善后工作。
7 服務要求
7.1 主辦單位在征集用人單位參加招聘會時應如實、明確地將招聘會的類型、規模、參會對象等招聘會信息告知用人單位。
7.2 招聘會的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應按照組織分工、職責要求為用人參會單位和參會人員提供安全有序、熱情周到的服務。
7.3 招聘會設置的服務咨詢臺、會務組、安全組保衛的位置應置于顯著位置,服務標識應清晰明顯。
7.4 招聘會展位圖應置于招聘會入口顯著位置。展位圖應表明展位分布、通道、緊急疏散通道。
7.5 主辦單位應為參會人員提供用人單位的招聘崗位、招聘條件和展位位置等信息。
7.6 現場招聘會應提供緊急情況廣播服務。
7.7 安全保衛組人員應在會場內外仔細巡查,引導參會人員有序參會。發現安全、消防問題及時處理。發現可疑人員和可疑物品立即報告并妥善處理。
7.8 招聘會工作人員應認真解答用人單位和參會人員的詢問。
8 服務評價和改進
8.1 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郵箱,及時了解對招聘會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客戶滿意度調查。
8.2 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制定改進措施。
參 考 文 獻
[1] 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1年9月11日發布2005年3月22日修訂
[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5日
[3]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2007年9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5號
[4] 人事部, 關于規范人才招聘會管理 改進人才招聘服務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
[5] 人事部, 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2005年11月18日
[6]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09年9月20日
[7]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