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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advice
2024-11-01 閱讀次數: 315
勞動仲裁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勞動仲裁經歷與履行勞動合同無直接相關,用人單位無權查詢勞動仲裁記錄。用人單位在發(fā)出錄用通知后,如果因求職者有勞動仲裁經歷而取消錄用,屬于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構成招聘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賠償損失等。
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可以設定一定的錄用標準,但這些標準必須合法、合理。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員工有勞動仲裁經歷而拒絕錄用,可能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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